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安全监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第
四十条的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违反39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根据393号令第六十六条,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七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五条 总站对市管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按以下程序进行,重庆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通前,以纸制文书传递:
(一)监督科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填写法文一,依程序先后报分管副站长、站长审批后,由监督科打印法文一,交法制科上报市建委;
(二)法制科接到立案批准后,通知立案科,由后者开展调查、勘验工作,立案科完善法文三、四后,填写法文五,依程序先后报分管副站长、站长审批后,由立案科打印法文五,签字确认后交法制科(同时提供法文三、四纸质文档);
(三)法制科负责将全部法文上报市建委,经批准后,法制科制作法文七(告知书)和法文八(决定书)。立案科协助通知被处罚单位及个人履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其他处罚案件由法制科按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完成全部行政处罚程序,站内相关科室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未及时执行的案件,由法制科负责统计报站领导,相关科室积极配合督促执行。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中相关主体单位及工程信息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内容由立案科落实准确,并对其准确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立案科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案件处理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法制科负责每月5日、20日将行政处罚情况通过重庆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报站领导审批后,通过重庆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将处罚情况进行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站内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杜绝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到位、不作为行为。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追究责任科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