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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的通知

  (一)未执行市建委施工扬尘控制“七项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二)道路硬化不到位、或经多次碾压后毁损不恢复的行为;
  (三)土石方施工未设置高压冲洗装置,不使用菱形网片,作业区及转运道路无喷淋洒水降尘等措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存在被主城蓝天行动督办案件涉及的违反《建管条例》五十四条的不文明施工行为,经查实后立即立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落实整改措施,并根据《建管条例》六十七条,处罚款3万元;整改不彻底再次被主城蓝天行动曝光的,处罚款5万元。

第五章 对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存在违反393号令第十四条,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根据393号令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其中:造成2人及以下死亡的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罚款15万元;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20万元罚款: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
  (三)发现施工单位拒绝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情况,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166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根据166号令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一)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四)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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