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执行市建委施工扬尘控制“七项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二)道路硬化不到位、或经多次碾压后毁损不恢复的行为;
(三)土石方施工未设置高压冲洗装置,不使用菱形网片,作业区及转运道路无喷淋洒水降尘等措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存在被主城蓝天行动督办案件涉及的违反
《建管条例》第
五十四条的不文明施工行为,经查实后立即立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落实整改措施,并根据
《建管条例》第
六十七条,处罚款3万元;整改不彻底再次被主城蓝天行动曝光的,处罚款5万元。
第五章 对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存在违反393号令第十四条,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根据393号令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其中:造成2人及以下死亡的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罚款15万元;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20万元罚款: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
(三)发现施工单位拒绝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情况,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166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根据166号令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一)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四)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