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脚手架预留门洞不按照《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要求搭设,及不设或漏设连墙杆、扫地杆和剪刀撑的行为;
(二)使用钢管扣件搭设悬挑卸料平台的行为;
(三)使用钢管扣件搭设物料提升机的行为;
(四)在脚手架上使用“梭槽”卸料的行为;
(五)基础挖孔桩施工深度超过5m时无送风措施的行为;
(六)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电梯井未按要求设置水平防护的、临边无定型化防护栏的行为,和其它防护不到位等行为;
(七)施工用电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使用TN-S供电、“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用电设备不使用“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配电的行为,以及使用不合格配电箱等行为;
(八)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未拴安全带的,以及施工单位未为阳台等临边处的内脚手架上作业人员提供可靠系安全带固定点等行为;
(九)施工现场内脚手架无统一的搭设方案,任由作业人员随意搭设,垫高使用等行为;
(十)项目部未有针对性的编制应急预案的行为。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资格上岗或者三类人员数量配备未达到要求等违反39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立即立案行政处罚,落实整改措施,并根据393号令第六十二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每人次处罚款1万元。
第十四条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违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66号令)第
十八条规定的,根据166号令第
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一)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