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的通知
站内各科室,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使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站制定《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同时,我站于2007年下发的《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渝建安发[2007]2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作废。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
处罚内部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使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和《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作为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实施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是指对在我市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参建单位的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方面违法行为以及在市建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或外省市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符合法定程序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管工程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法行为由总站监管该工程的监督科负责立案查处具体工作,法制科负责将案件上报市建委审批,并配合及时完善相关的行政处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