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争议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人仲裁委〔200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事争议调解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李华友,联系电话:86868660
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人事争议调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人事争议,促进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推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的调解: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调解,不适用本规定,按《
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政联〔2006〕1号)执行。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根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