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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八、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按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各县(市、区)要及时对完工工程进行自验,并形成单项工程自验报告,报市(州)有关部门,自验合格,工程即可投入使用。县(市、区)在完成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内业资料准备完毕、财务决算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审计)后,及时申请市(州)对项目进行初验。各市(州)要及时对辖区内县(市、区)已完成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进行全面规范验收,并形成初验报告,连同竣工验收申请文件,报省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竣工验收结果最后由省汇总上报水利部。
  九、切实做好水质检测、监测及饮水水源保护工作
  要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和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水农水联字[2008]86号)要求,做好水质检测和监测工作。卫生部门要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进行检测,水质检测结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建设单位,对水质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对正常运行的供水工程,水质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进行一次检测,发现有水质不合格的,要停止供水,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运行管理单位,妥善进行处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地保护范围,加强对水源地的管理,确保水源不受污染。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质检(监)测的收费标准核定工作,防止加重地方和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负担。
  十、积极探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按《吉林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水规计[2008]19号)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管理机制,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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