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落实好农资经营备案和台账(档案)制度。县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农资经营备案工作。备案中要认真审查农资产品行政许可、产品标签信息,防止不合法农资产品流入市场。督促农资经营单位按规定格式建立经营台账(档案),全面、准确记载经营农业投入品的购销等信息,并保管好进销票据,确保农资产品可追溯、可追责。
(五)加强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工作,推行抽检结果信息公示制度。省农业厅将根据农业部、省政府部署和我省实际制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加强抽检工作监督指导,并在抽检结果确定后在新闻媒体依法公告或在《贵州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各地要有计划地对本地流通的重要农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各市、州、地应在本地主要农资批发市场及信息媒体上公示或公告农资产品质量抽检结果。抽检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资产品质量抽检以及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资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专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专业管理机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移送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要主动争取专业管理机构的支持。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相对人的执法检查力度,扩大监督渠道,善于利用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和行政许可等公示信息,排查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及禁用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并彻查源头,端掉窝点,坚决杜绝违法不纠现象的出现。违法农资来源、去向涉及其他地方的,要及时向有关地方农业、畜牧部门通报或向上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突发案件、重大案件及群体性上访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案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将立案情况和结案率纳入对综合执法机构工作的考核目标。对上级督办和实名举报的案件,必须件件有回复。
(七)切实加强法律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将农业法律法规送到有关企业、经营网点,有计划地对农资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培训,促进农资生产者、经营者规范生产、守法经营。通过“送法下乡”活动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及农兽药使用的注意事项等,提高广大农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