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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意见


  肥料:严格执行肥料登记制度,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加强肥料市场监管,促使肥料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组织好春、秋两季肥料市场的集中整治和市场抽检工作,重点检查和抽检复混(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有机肥料产品,检查肥料登记证是否有效,产品包装、标识及宣传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坚决打击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生产、经营肥料的行为,以及生产、经营有效养分不足、重金属、微生物等有害物质超标、水分严重超标的复混(合)肥料产品的行为。

  兽药:加强兽药源头控制、市场监管和管理指导工作,积极推进兽药GSP工作,促使我省兽药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并切实减少禁用兽药以及兽药残留对畜产品质量的危害。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重点检查兽药批发商、村兽医室等,坚决打击经营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兽药经营企业违法经营人用药的行为。以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加强兽药使用环节的法律宣传、技术培训及指导工作,重点检查兽药购进、库存和使用情况,生产技术规程、安全休药期规定执行情况,以及是否依法对生产情况进行记录,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兽药、超范围使用限用兽药及人药兽用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切实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重点检查和打击经营使用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精)、瘦肉精、苏丹红、喹乙醇等禁用物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在饲料中违规使用添加剂、激素、抗生素等违法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当地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监控蛋白原料、添加剂原料的来源、质量和使用情况,加强生产环节的质量抽检工作,促进饲料产业健康发展。

  种畜禽:加强对种畜禽场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保障和提高种畜禽质量水平。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种畜禽和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种畜禽品种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和种畜系谱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严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以低代别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强种畜禽场养殖档案建立情况的检查,促进养殖场规范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加大对种畜禽场《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种畜禽育种技术的指导力度。

  渔业投入品:加强水产苗种及渔药、饲料等投入品的生产、使用、市场监管和服务指导工作。严格执行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认真检查监管对象持证情况,对无证以及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要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查处。加强渔药和饲料市场监管,认真检查有无经营禁用、假劣、无产品批准文号的渔药,以及渔饲料是否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精)。以水产养殖基地为重点,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和自配饲料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化合物的行为,重点是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已烯雌酚以及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严格执行养殖生产、用药、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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