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验收(6月1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6月25日前对本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专项行动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将于6月底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火灾隐患整治”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范畴。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真抓实干,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公安、消防、文化、工商、税务、环保、卫生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联查联办。同时,加强整治信息沟通,及时互通有无。对决定取缔、关闭的场所,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吊销其核发的有关证照。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采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全生产监管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具体分工是:公安部门负责对保龄球馆、洗浴、按摩、桑拿浴室的排查、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文化部门负责对影剧院、放映厅、礼堂、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乐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排查、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工商部门负责对商场、室内市场、超市的排查、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旅游部门负责对星级宾馆、饭店的排查、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非星级旅馆、饭店、宾馆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酒吧、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的排查、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监察部门负责在整治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据有关法规、纪律给予行政处分;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加强业务指导。以上责任部门未涉及到的整治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排查、检查和督促隐患的整改。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整治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设施的检查管理,督促建筑内公众集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严格执法,重拳整治。专项行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惩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的必须坚决处罚,该停业的必须坚决停业,该取缔的必须坚决取缔,该拘留的必须坚决拘留。对于干扰、阻挠专项行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专项行动期间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健全机制,强化监督。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建立健全火灾隐患举报、工作督导、信息反馈、责任追究等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到整治行动中来;要确定各级各部门专项行动联络员,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反馈信息;要强化对专项行动各个阶段尤其是自查整改和排查整治阶段的工作督导,促进工作落实。市政府将成立由安监、公安、监察、消防部门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4个督导组,全力指导各地开展整治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督察、指导;必要时将采取联合执法等手段对违反“六个一律”的场所进行依法强制性关停;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因监管不力、把关不严,或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要划清责任,严格倒查,严肃追究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强化宣传,把握导向。要在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以“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深入宣传公众聚集场所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常识。要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认真填写《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附后),于每月14日、29日上报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于5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和市消防支队。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