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事项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9〕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按照《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总局令第5号)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实行备案制度,目前各区县在备案程序上,掌握标准不统一,给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一定影响和不便。为服务和方便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在接到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按照企业申请备案的相关品种,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