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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三聚氰胺生产销售检查工作的通知

  6、是否主动告知客户,与三聚氰胺联产的产品可能含有三聚氰胺,不可用于生产食品或饲料添加剂;

  7、是否将生产过程废料视同三聚氰胺产品进行管理;

  8、是否接受有关单位的核查。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市经委要加强对本地区三聚氰胺规范整治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管责任,明确负责单位及负责人、联络员。配合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加大对三聚氰胺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并定期进行检查,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把好源头关。

  (二)各企业接此通知后,必须立即进行自查,各市经委对企业的自查进行跟踪检查。

  (三)请各市经委将本级政府是否落实责任,是否建立健全三聚氰胺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制度,是否对企业定期核查等情况以及与本次对企业的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附电子版),于2月20日前报送省经委医药化工处。

  联 系 人:黄仲泉、张文元

  联系电话:028-86937556、86266397

  传  真:028-86266027

  电子邮箱:schuangzq@126.com

  附件:三聚氰胺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检查表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三聚氰胺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检查表

序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企业名称是否建立健全了三聚氰胺生产、销售及使用的监管制度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生产和销售管理制度产品销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可查是否建立最终用户承诺制度包装上是否标注产品标准号及生产地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生产和贴牌生产是否存在市场零售与三聚氰胺联产的产品是否告知客户可能含有三聚氰胺生产废料是否视同三聚氰胺产品管理是否接受有关方面核查2008年1-12月产销情况备注
生产能力(吨)生产量(吨)销售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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