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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做好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鉴定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400元至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要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添置和更新必要的网络设备,开展在线咨询、远程面试、网上招聘、网上就业指导,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网络,实现高校、省、国家三级就业网联通,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从今年起,所有普通高校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并将就业指导课纳入必修课或必选课,切实提高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质量。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建设,切实做到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要认真落实好教育部关于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就业指导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的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性;要保证就业所需经费,按不低于当年在校学生全部学费的1%列入学校预算予以落实,专款专用。

  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贫困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助;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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