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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科教兴鄂”、“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组织“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实施。省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每人每年发给400元的交通补贴;同时由各县(市、区)负责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尽快研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所需经费,除国家“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专项补助接受“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县(市、区),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对“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对参加“选调生计划”、“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公务员招考中,除特殊职位外,省、市两级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对于参加有关基层服务项目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规定享受政策优惠。县、乡两级机关公务员招考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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