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9〕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有关规定和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
2009年2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 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 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第五条 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了二级岗位的单位人员才可以申报。
第七条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㈠人才类(以下条件任选)
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