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由省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制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出现
《公司法》第
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更的,或根据新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的,根据省国资委的决定或公司董事会的建议,由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三)公司章程审核的一般程序
1、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初审,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2)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
(3)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供公司原章程;
(4)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对公司章程草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2、省国资委收到公司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改草案进行初审,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
3、公司董事会根据省国资委的初审意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完善后报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四)公司章程审核的简易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省国资委的决定或授权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后,报省国资委审核,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国有独资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原章程;
3、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所提交材料齐全真实的,省国资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的审查和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一般程序
1、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将制订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省国资委审查。省国资委收到公司章程草案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表决前,按照法定程序将省国资委审查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