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施底部距人行道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4.设施如为柱式,距人行道街沿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总高度不得大于2米;
5.设施设置不得占压盲道、无障碍坡道,不能影响道路正常使用。
(四)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经批准可以在道路中分带、侧分带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板面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街沿石,不得侵入车道;
2.柱脚的设置与树木、杆线等齐平,与各类设施(除人行道树)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3.户外广告设施相互间距,在人行道内的应当不小于60米,在中分带、侧分带内的应当不小于80米。
第十一条 设置施工工地围墙立牌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设施顶部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米;
(二)画面应当以透空字体、标识为主,提高设施安全性;
(三)应当有不少于50%的画面无偿用做公益广告宣传,其余用于宣传所建设的项目;
(四)广告设施面向道路方向的部分不得超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五)项目建设完成后,广告设施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城规划区二环路以内、县城规划中心区不得设置;
(二)在二环路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其牌面尺寸、间距应当符合《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下列要求:
1.在高速公路设置,其最大画面尺为寸6米×18米,牌面垂直投影距高速公路安全护栏应当大于等于3米,单侧设置间距不小于2000米,并满足高速公路相关规范要求;
2.在二级以上公路(含二级公路)设置,其最大画面尺寸为5米×15米,在二级以下公路设置,其最大画面尺寸为3 米×9米;牌面垂直投影距公路排水沟大于等于1.5米;单侧设置间距不小于500米;
3.在城市道路设置,道路红线40米以上至50米的,最大画面尺寸为5米×15米,道路红线50米以上的,最大画面尺寸为6米×18米,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画面垂直投影不得侵入机动车道,设施设置间距大于1500米。道路红线小于40米的不得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