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禁止以利用绿化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
⒈依附绿化树或者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设置;
⒉遮挡绿化景观设置;
⒊其他利用绿化树或者毁损绿化设施设置的情形。
第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严格限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城市道路;
(二)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
(三)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以及河道保护范围;
(四)跨江(河)大桥、城市立交桥及引桥;
(五)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规定严格限制的区域。
第八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结合建筑物功能要求,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置,并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不得横向或者纵向重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玻璃幕墙内外不得设置粘贴式广告(字体)和遮挡玻璃幕墙的广告;
(三)在建筑物外墙垂直设置户外广告实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2.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檐口;
3.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0.9米;
4.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5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2米。
(四)在建筑物外墙平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檐口,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小于等于3层(总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2)建筑物大于3层小于等于8层(总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6米;
(3)建筑物大于8层小于等于20层(总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8米。
2.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