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广告的,应当符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城市道路路灯杆或者建筑出入口、台阶、道路;
(二)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
⒈交通信号设施;
⒉交通执勤岗设施;
3.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
4.龙门架、收费站、防撞墙。
(三)在下列影响交通安全、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标志和城市报警监控设施及其辅助照明、传输设施使用的范围内设置:
1.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2.下穿道路(隧道)、公路口高架道路引桥和轨道交通等及人、车流出入口30米范围内;
3.城市道路、公路交叉口50米道路范围内;
4.公路弯道内侧及其他影响行车视线的路段两侧;
5.阻碍城市报警监控设施视线和照明、传输设施使用的范围;
(四)在下列地带设置:
⒈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⒉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重要近现代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⒊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五)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禁止以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形式设置:
⒈跨越道路设置;
⒉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
⒊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
⒋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纵、横向窗间墙设置,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⒌在人、车流大的公共建筑(场地)出入口两侧20米范围内,防灾疏散用地范围内设置;
⒍利用危(违)房、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遮挡坡屋面建筑顶部设置;
⒎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设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