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对用于国家机关进行管理、服务、决策支持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和财政资金的浪费。
(四)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测绘辅助政府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一)加强测绘法制建设,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出台《石家庄市测绘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测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各级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加强测绘资质﹑标准﹑质量﹑市场及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把测绘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依法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审批、提供、使用行为,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强化涉密测绘成果保密、使用监管和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制定测量标志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格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加强对大型测绘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三)加强地图市场管理。在落实地图市场日常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严格查处和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