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淄政字〔2009〕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决定,淄博市革命烈士陵园、淄川区革命烈士陵园、博山区革命烈士陵园、临淄区革命烈士陵园、桓台县革命烈士陵园、沂源县革命烈士陵园、高青县革命历史纪念馆、博山焦裕禄纪念馆(故居)、黑铁山抗日武装起义纪念馆等9处烈士纪念建筑物为我市第一批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望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其褒扬先烈、教育后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