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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在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信息视频设施安装在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其周围不得附加设置广告;
  (二)信息视频设施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
  (三)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信息视频设施应当采用符合乘车安全的材质。
  第十七条 (车身广告)
  轨道交通车身广告除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下沿以下部位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遮挡安全及运营的设施和标志,不得影响线路识别色带、车辆编号的使用;
  (二)共线运营的列车车身广告确保广告色彩、画面等不影响各线列车的区分。
  第十八条 (悬挂和占地广告)
  除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外,轨道交通车站内不得设置悬挂式广告。
  车站内除规划预留设置占地广告位置外,其他地方均不得设置占地广告。
  第十九条 (车站广告)
  广告设置在轨道交通车站墙面上的,其上下应当留出一定空间,大小应当统一、均匀分布,并不得采用喷涂方式。
  轨道交通站厅立柱广告数量不得超过站厅独立立柱总量的50%,站台立柱广告数量不得超过站台独立立柱总量的30%,站厅、站台立柱广告的大小应当统一。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的地面、顶部、台阶、候车椅上设置广告,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厅、站台、通道、出入口等处设置与乘客互动的广告。
  在轨道交通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车站正常的采光和通风。
  第二十条 (有声广告)
  除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外,轨道交通车站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
  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的广告播放系统应当独立于轨道交通车站广播系统,播放广告的音量不得超过70分贝。
  第二十一条 (流动广告)
  不得在轨道交通车站的通道或者人流密集处、车厢内设摊宣传。
  不得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设置流动广告,严禁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散发广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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