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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车尾广告应当设置在后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其左右边缘不得超出尾灯内侧。
  第十一条 (车站广告)
  利用公共汽电车站点建筑物或者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
  公共汽电车站牌不得设置广告。
  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候车信息亭除规定位置外,其他位置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
  (二)候车信息亭的广告单面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广告总体面积不得超过候车亭立面的40%。

第三章 出租汽车车辆、扬招牌广告设置规范

  第十二条 (车辆广告)
  出租汽车车辆除前车门玻璃下沿以下和后车窗底部可按规定设置广告外,车身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出租汽车车厢内广告的设置规范,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设置要求)
  出租汽车车辆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前车门玻璃下沿以下位置设置广告的,仅限于发布本企业的经营叫车电话,其面积不得大于前车门的30%;
  (二)在车辆后车窗底部设置广告的,应当使用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广告条幅宽度不得超过15厘米。
  第十四条 (扬招牌)
  出租汽车扬招牌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

第四章 轨道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规范

  第十五条 (安全服务设施)
  在轨道交通车辆和车站的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服务设施、服务标志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区域,禁止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轨道交通车辆、车站发布的广告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服务设施,包括售检票设施、问讯设施、自动扶梯、屏蔽门(安全门)、乘客服务中心等具有服务功能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区域。
  第十六条 (车厢广告)
  轨道交通车厢内除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车门玻璃下方二分之一处外,其他位置、空间和设施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在车门玻璃下方二分之一处设置广告的,应当使用粘贴单向透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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