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确保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统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车站设施为载体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车站,包括轨道交通站厅和站台、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设置,除执行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广告的登记管理、户外广告审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
  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站广告的设置规范、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发布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市容环卫、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车站广告的审批、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第四条 (设置原则)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规范、整齐、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 (广告审批)
  在公共交通车辆表面、车站发布广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