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授权书(如有)、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及其工程量清单(如有)、投标书附表、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为无条件式投标担保;
2.投标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担保票据的出具人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5.投标担保有效期为投标文件有效期加30天。
(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授权人和被授权的代理人均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2.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
3.公证书必须对授权人和被授权的代理人同时公证,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五)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且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符合规定。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七)工程质量目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八)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1.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
2.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逐页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
3.必须声明哪个报价是最终报价;
4.只能有一次调价。
(九)一份投标文件中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十)评标价通过评审:
1.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投标人报价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在投标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3.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十一)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经三分之二以上(含)评标委员认定,投标文件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并按通过或不通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