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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条 评审范围确定
  评审范围为评标委员会对每个合同段所有在投标控制价(含)以下的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
  第二阶段 初步评审
  第三阶段 详细评审
  第四阶段 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
  (一)符合性审查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1.投标人企业资质等级应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其注册资金应与所投合同段工程规模相适应;
  2.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应有效;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身份证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则应提供双面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人是独家投标(或满足招标文件中有关联合体的要求);
  5.非由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
  6.资格后审资料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投标人必须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包括业绩、主要人员资历、主要设备、财务能力等强制性资格条件的要求,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见资格后审资料的规定。
  对证明材料的要求,规定如下:
  1.业绩:
  (1)已完工程交(竣)工验收项目,必须同时附:
  ①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或质量等级证书;如以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工验收的,也可提供业主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②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③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合同协议书和质量证明文件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如质量证明文件和合同协议书中都没有体现工程规模的,必须附业主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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