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条 评审范围确定
评审范围为评标委员会对每个合同段所有在投标控制价(含)以下的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
第二阶段 初步评审
第三阶段 详细评审
第四阶段 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
(一)符合性审查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1.投标人企业资质等级应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其注册资金应与所投合同段工程规模相适应;
2.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应有效;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身份证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则应提供双面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人是独家投标(或满足招标文件中有关联合体的要求);
5.非由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
6.资格后审资料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投标人必须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包括业绩、主要人员资历、主要设备、财务能力等强制性资格条件的要求,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见资格后审资料的规定。
对证明材料的要求,规定如下:
1.业绩:
(1)已完工程交(竣)工验收项目,必须同时附:
①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或质量等级证书;如以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工验收的,也可提供业主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②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③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合同协议书和质量证明文件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如质量证明文件和合同协议书中都没有体现工程规模的,必须附业主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