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不得与投标人有上下级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招标人代表应以1:2的人数报行政监督部门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结果承担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其独立评审打分结果承担责任。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的言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对发现的问题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废标条款或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不属于重大偏差的,不得废标,可以通过澄清等方式处理。
废标理由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中的具体条款。废标原因及依据条款应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起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示。
五、严格招标程序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确需在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之前进行招标的,必须在工程可行性报告审查之后,经审查部门书面同意,方可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
六、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设置中,充分考虑可能产生较大价格波动的因素和材料品种,根据合理分担风险原则,以不超过材料基价±5%范围内设定合同双方的价差风险幅度,建立较为完善的材料价差调价机制。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分工,按项目管理权限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招投标备案资料和评标活动的监督。同时,要认真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评标工作公平、公正。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资格后审)
浙江省交通厅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资格后审)
(综合评估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订本评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