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2009〕33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根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精神,结合我省招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合理设置评标标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合理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废标条款应具体、清晰、易判断、无争议,且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提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招标文件应先经相关交通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再发布招标公告。
二、不得设置任何条件限制投标
除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外,招标人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及其他任何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招标人招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或让没有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招标文件中的强制性条件要求应与招标合同段的规模内容相适应,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三、客观、合理、公正地设置投标控制价
投标控制价应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以下简称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调整系数应按不同的工程内容、不同的专业在0.90、0.91、0.92、0.93、0.94、0.95(路面、机电及交安设施专业招标时应在此基础上上浮二个点)六值中选择三个连续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产生其中一值。招标人应在开标前7天将清单预算价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招标人应以清单预算的80%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以现金方式额外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增加其履约保证金的额度。
四、严格依法评标,确保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