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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各市、县要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同时,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费支出,不得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挪用于化解债务、发放人员经费等其他用途。

  十、加强化债监督检查和信息交流工作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对本地化债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将化债的有关情况上报给省综改办。为防止化债过程中出现还“糊涂债”、“水份债”、“人情债”和借新债还旧债等问题,省综改办将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在加强化债日常指导和监督的同时,开展随机抽查和全面检查,对各市、县化债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在化债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偿债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责令限期纠正和追回造成的损失外,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单位有关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信息交流。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化债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化债工作的信息交流。一要建立每月报告制度,每月底,各市、县要全面汇总本地化债工作进展、成效和问题等情况并及时报告省综改办。二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报告制度。各市、县对化债过程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方面要及时妥善处理,不能把矛盾上交,不能任由矛盾积累扩大;另一方面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三要建立化债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市、县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并尽快将联络员及分管领导的名单上报省综改办。

  (三)严格把握宣传尺度。各市、县要加强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宣传,把中央和省政府的化债政策传达到基层,使群众真正理解政策,避免出现不稳定因素。要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严把宣传尺度,开始化债时,应尽可能地少做公开报道,待化债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后,可适当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层次。要严守宣传纪律,建立健全稿件送审制度,严格控制把握政策宣传口径,切实防止报道失实,确保新闻报道正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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