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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市、县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化解债务程序和计划化解债务情况都应在对应的城区、乡镇、村和学校等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妥善处理“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原则上,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清理核实和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其中,已审核确认可视同合法债务凭据且属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项目的“白条”,需到税务机关开税务发票(应纳税款含在偿债资金本金中,不再另行计算),并连同“白条”一并作为偿债的依据。

  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根据公示情况认真进行再次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剔除。对为骗取政府偿债资金而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将其移交司法机关。

  (五)妥善处理债务利息问题。债务利息约定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约定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对违规约定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欠息部分不予认定,已归还利息中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部分冲抵本金。按照“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对利息转入本金部分从本金中剔除,并相应调整债务利息。

  五、化债进度计划与奖补办法

  (一)化债进度计划。为确保我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按时顺利完成,省综改办将根据化债目标和各市、县债务余额情况研究制定年度偿债分阶段进度计划,并根据计划相应下达各市、县分阶段偿债任务数,具体由省综改办另行通知。

  (二)化债补助办法。为鼓励市、县积极化解债务,省财政将安排必要资金,根据市、县财力情况,以及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个数、学生人数、在职教师人数、总人口等情况,对各市、县化解 “普九”债务和2003年-2005年期间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分别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与市、县实际债务额度挂钩,既不让债务管理工作好的市、县吃亏,也不让债务管理工作差的市、县占便宜。省财政将根据省综改办下达市、县的分阶段偿债任务数,对补助资金进行预分。对于未按时完成偿债任务的市、县,其未完成部分债务由市、县自行筹措资金解决,省财政按比例扣除补助资金。有关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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