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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化债目标。从2008年起2年内,基本完成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其中,2008年1月-2009年6月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2009年7月-12月基本完成2003年-2005年期间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

  二、组织领导

  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政府。省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并给予必要资金补助和工作指导,各市、县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县政府要对本市、县有关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偿债资金的安全性以及因工作不当引发的矛盾和问题负责。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在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省综改办协调具体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为:省财政厅为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奖补政策,指导市、县拨付偿债资金;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市、县教育部门做好债务自查、数据录入、审核偿债申请等方面工作;省审计厅配合做好化解债务过程中的审计工作;省监察厅负责化解债务过程中政策和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县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并明确其成员单位职责。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综改办,负责化解债务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按照要求上报化解债务有关情况。

  三、化债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各市、县应将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化解债务程序和计划化解债务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化债工作透明度,避免舞弊行为。

  (二)审计锁定原则。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各市、县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债务,都必须经过严格审计认定之后才能偿还。

  (三)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原则。所有需要偿还的债务都必须直接认定债权人,偿债资金直接偿还给债权人。

  四、化债政策界限

  (一)坚持先清理后化解。各市、县要严格按照琼府办97号文要求对有关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在此基础上才能进入债务偿还程序。对于违反工作程序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界定偿债内容。偿债内容要符合本实施方案化债范围有关规定,坚决剔除因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所形成的债务。对于综合类型的学校债务,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所占比重划分义务教育债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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