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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9〕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日

海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2007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以下简称为国办发86号文)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各市、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开展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7〕97号,以下简称为琼府办97号文)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基本摸清了债务底数。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综改办)委托中介机构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了审计复核,并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对应债权人情况逐笔进行了确认登记,建立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库。经核实,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本金为44395万元,其中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债务(以下简称为“普九”债务,是指2002年12月31日以前,各市、县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工作发生的债务)本金为32681万元,2003年-2005年期间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本金为11714万元。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以下简称国农改3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化债范围和目标

  (一)化债范围。按照国办发86号文关于“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原则以及国农改办3号文有关规定,此次化债范围包括“普九”债务和2003年-2005年期间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债务用途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支出。

  省级及各市、县国有农场、林场、森工企业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05年底之前发生的义务教育债务,必须纳入本次化债范围,不得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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