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3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2008 年12 月31 日,国务院第546 号令废止了《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废止《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是国务院为深化改革开放和完善体制机制所做出的重要决策,有利于简化税制,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强化依法治税,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各地要充分认识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务院第546 号令的贯彻实施。要加强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要主动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地方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各部门的共识与合力;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深入基层和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
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途径,将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的意义和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特别是要让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了解政策变化的情况和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和期限等。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基层征收机关要通过发放宣传材料、设立政策解答窗口、开展纳税辅导等方式,使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尽快熟悉房产税的税收政策,掌握房产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方式和缴纳程序,帮助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要为纳税人提供通畅的反映诉求的渠道,认真处理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建立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
三、摸清税源状况,强化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