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汽车生产企业自产新车安全技术检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汽车生产企业自产新车安全技术检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9〕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汽车工业快速发展,方便群众购买新车注册登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汽车生产企业自产新车安全技术检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即日起,将原由市公安局负责的汽车生产企业自产新车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职能移交给市质监局。

  二、职能移交后,市质监局应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对原获得市公安局授权实行自产新车安全技术检测的11家汽车生产企业进行考核。凡考核合格的企业,由市质监局颁发企业自产新车安全技术检验能力合格证书,其自产新车经本企业检测合格后,即可向我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临时牌照,免于再次安全技术检测。

  三、市质监局将通过安全技术检验能力考核的汽车生产企业名单函告市公安局。汽车生产企业应将市质监局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检验报告单式样、检验印章式样报送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据此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核发临时牌照。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