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农药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农药字〔2009〕2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工商局:
近年来,农药需求量不断增加,农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违法违规发布农药广告的现象日益突出,有的广告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的任意扩大范围、夸大功效,有的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使用不科学的词句,有的农药甚至未经国家批准登记就随意发布广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根据《
广告法》、《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净化农药广告市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合法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现就加强农药广告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药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药广告监管,维护农药广告市场秩序,防止虚假农药广告误导消费者,对于促进和保障农药产品公平交易,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极为重要。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农药广告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强化措施,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始终保持对农药广告的有效监管。
二、严格执行农药广告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
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依法加强农药广告审查和管理工作。要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格执行广告审查标准,严格查验广告证明文件,完善承接登记、审查复审和档案管理等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农药广告。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广告审批。凡在辖区内利用各种媒体和形式发布农药广告,须先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送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省外企业在我省发布农药广告,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须向我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广告主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农药广告,要出示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原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按照《农药广告审批表》上批准的广告宣传内容设计、发布广告。经批准的农药广告宣传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应重新申报。所有农药广告必须注明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