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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1. 大中型秸秆还田机,市财政每台补贴500元;

  2. 水稻插秧机,市财政对步进式插秧机每台给予2000元财政补贴,对乘座式插秧机每台给予5000元财政补贴;

  3. 机械补贴政策由各级农机部门办理补贴手续,签订作业合同。

  (四)鼓励推广秸秆户用沼气池和秸秆气化站

  (五)奖惩措施

  建立秸秆禁烧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给予行政问责和经济处罚。

  1. 开展行政村秸秆禁烧工作评比,市和辖市区分别给予成绩突出的先进村奖励1万元(共2万元);对焚烧现象严重的行政村,每村罚款2万元。其中,享受财政补贴的要追缴补贴金额。

  2. 镇政府负责督促、检查、考核所属各村的秸秆禁烧工作,确保全面禁烧。每出现一个村焚烧现象,辖市区政府将对镇政府处以一定经济处罚,并对镇政府主要领导行政问责。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田间、地畔、路边、河渠、林带周边等随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对于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享受财政补贴的要追缴补贴金额。

  财政补贴体现以市级为主、辖市区给予配套的原则,各辖市区也应对上述机具给予财政补贴。

  四、工作要求

  1. 各级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统筹规划,加大扶持,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2.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发改、农林、农机、环保、财政、科技、建设、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

  3. 各级政府应当扶持和引导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将其列入财政预算;要结合当地实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秸秆综合利用;要加大扶持力度,给各类综合利用主体以资金、贴息、税收优惠等多种形式的支持,并逐年增加。

  4.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秸秆自觉性。

  5.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跟踪考核,明确各地禁烧秸秆的重点区域,加强巡查,严密监控。对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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