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9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9]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98号)的规定,现就我市2009年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在深圳市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二)征税范围:在深圳市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以及从香港入境行驶并依法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新购置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自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当年内办理车船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