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71号)
各基层局:
现将《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印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区局审核,报市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至 10 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第
五条有关“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