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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民办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作它用。
  六、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受教育者入读后中途死亡或因疾病中途退学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四)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以课程表时间为准)之日计起。
  七、民办中小学校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通过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
  八、各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对不按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广东省中小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表

  学校性质:    学校隶属:   学校类别:
项目单位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比上年增幅(+、-%)
一、专业数   
二、学生总人数   
1.全日制学生   
2.成人学生   
3.培训学员   
三、享受奖学金人数   
四、享受专业奖学金人数   
五、享受贷学金人数   
六、享受政策性补贴人数   
七、教师人数   
1.在编   
2.聘用   
其中:外籍专家   
八、行政管理人员人数   
1.在编   
2.聘用   
九、离退休人数   
十、单位定编人数   
十一、固定资产年末总值   
(一)房屋及构筑物   
1.办公用房   
2.教学用房   
3.学生宿舍用房   
4.其他   
(二)专用设备   
1.仪器仪表   
2.机电设备   
3.电子、电脑设备   
(三)一般设备   
1.办公设备   
2.教学设备   
(四)交通工具   
其中:小汽车   
(五)图书   
(六)其他   
十二、在编师生比    
十三、师生比    
十四、在编员生比    
十五、员生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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