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援建指挥部对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严格控制在省、市政府确定的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实施计划之内,且资金的支付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资金支付的顺序按照“先捐赠资金,后财政资金”要求安排,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及配套设备等。
(三)具体援建项目的资金支付、调度和结算由各援建指挥部自主安排,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援建项目的建设资金、资金补助和有关费用的支付范围是:
(一)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项目监理、工程技术服务;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建设或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等,提供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
(七)鼓励投资建厂、兴建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应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采用代建制方式援建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根据现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当地援建工作实际,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援建指挥部统一核定,核定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可以在项目之间内部余缺调剂,但凡涉及项目概算调整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类援建项目竣工后,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市审计局审计后,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援建指挥部审核批复,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管理,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非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由市援建指挥部列明有关开支的清单,经市审计局审计后,报送市财政局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