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捐赠资金。在此次震灾中募集的社会非定向捐赠资金按所募集资金总量的50%上缴省统筹,其余50%部分作为“自留捐赠资金”留存市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捐赠专户储存管理。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52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援建资金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援建资金应当结合援建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轻重缓急分配使用。援建资金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规模和内容;
4.项目总投资;
5.资金的额度及其性质;
6.资金来源;
7.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内容。
援建资金计划编制时,先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再使用财政资金。
第五条 市支援青川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援建指挥部)会同市财政局、市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援建办)拟订年度援建资金计划(草案),计划编制应当科学合理,强化计划约束力。市援建指挥部将拟定的援建资金计划,报省援建指挥部审核,并纳入全省援建资金计划。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下达的援建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抄送给市援建办和市援建指挥部。
第三章 援建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设立财政援建资金专户,用于存储和支付相应的财政援建资金。
市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通过捐赠资金专户接受、存储和支付相应的自留捐赠援建资金。
第八条 市援建指挥部在青川县分别开设财政资金专户、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捐赠资金专户,用于存储、拨付援建资金。财政资金、红十字会捐赠资金和慈善总会捐赠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九条 市援建指挥部按照市援建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建设进度,分批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领。
申领和拨付资金时须分清财政资金和各类捐赠资金。市财政局拨付援建资金时应当先拨付捐赠资金,再拨付财政资金。
捐赠资金具体使用红十字会捐赠资金还是慈善总会捐赠资金,市财政局书面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向市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发 出资金调拨通知,市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根据调拨通知将资金拨付至市援建指挥部的对应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