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万家寨引黄工程81公里河道沿线及大运高速公路沿线环境整治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万家寨引黄工程81公里河道沿线及大运高速公路沿线环境整治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万家寨引黄工程81公里河道沿线及大运高速公路沿线环境整治,进一步推动我市“蓝天碧水工程”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万家寨引黄工程81公里河道沿线
  1. 汾河上游万家寨引黄工程81公里河道涉及我市娄烦县7.4公里导流明渠,在已整治的基础上巩固成果,严防死灰复燃。
  2.提升改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娄烦县污水处理厂2009年底前建成中控室,对污水处理运行实现集中控制,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污泥得到妥善处置。
  (责任单位:娄烦县人民政府)
  (二)大运高速公路沿线
  重点整治沿线服务区、收费站及沿线1公里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要求:
  1.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直观看不到工业企业排放的黑烟、粉尘,无其它废气,200米范围内无乱堆乱倒的垃圾和其它工业废渣;
  2.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拉运散装物料车辆无物料或粉尘飞扬、泄漏、抛洒现象,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及收费站锅炉、茶炉、炉灶采用洁净燃料,垃圾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齐全,现场环境整洁;
  3.摸清大运高速公路沿线规定范围内排污企业和各类污染源底数,落实取缔、关停、搬迁、治理措施。
  (责任单位: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市辖六区人民政府、阳曲县人民政府、清徐县人民政府、民营区管委会)
  二、整治措施 
  (一)严格环境准入。万家寨引黄工程81公里河道沿线禁止新建排污口、新增工业废水排放量;大运高速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焦化、冶金、建材、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不得新建废气排放筒;不再批准现有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并要求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逐步转产或就地改造。
  (二)强化环境监管。汾河上游万家寨引黄工程81公里河道沿线排水工业企业不得私设排污口,不得违法超标排污;大运高速公路两侧现有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烟尘、粉尘和其它工业废气不得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现违法企业,立即关停治理。未采取防抛洒、扬散措施的拉运散装物料机动车辆禁止进入大运高速公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