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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省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到各县(市、区)检查时,当地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组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整治意见。
  1.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关闭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未真正关闭或经群众举报及检查中发现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2.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有关专家指导下,逐个进行检查,证照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虽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专家认定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由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字,可恢复生产;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仍难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限期整改;已取得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查处,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检查结果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检查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七、专项整治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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