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六、专项整治方式
专项整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内容,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立即停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不积极整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各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各行业、各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将这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盯守,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