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调控土地供应。要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新开发住宅项目,优先安排城中村改造用地。鼓励住宅开发项目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严禁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开发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进行商品房建设。对已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的地块,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构成闲置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开发建设。
(四)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完工的且没有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初始登记后,应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五)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以加快回迁安置房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市区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规模,有序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外的其它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规划、建设部门要控制好开发建设节奏和时序,从严控制;对于基础设施尚不配套的城市外延区域,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对于改变用地性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规划、国土部门要严格把关。
五、加强行业指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 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要按照“满足保障性住房,控制一般性商品房,鼓励开发高端房地产项目”原则,抓好房地产市场计划调控和项目管理。要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发展改革、建设、房管、财政、国土资源、物价、银行、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相互通报有关政策及调整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引导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对于房地产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建立房地产预警和信息披露机制。以房地产交易为中心,整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统计、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预测分析和信息披露,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