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整体干挂石材或干挂铝板,补助250元/平方米;
外墙整体氟碳漆粉饰或整体瓷砖贴面,补助50元/平方米;
外墙整体粉刷防水涂料,补助15元/平方米。
门窗、空调罩等整修费用由各区政府承担。
(三)门头牌匾及户外广告整治(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全部由各区政府承担。
违法户外广告由设立单位自行无偿拆除;城管执法部门强行拆除的,10平方米以上的拆除经费补助250元/块,4-10平方米的拆除经费补助100元/块,4平方米以下的拆除经费不予补助;(对原政策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完善)
经营性广告由各设立单位自筹资金整治;
公益性广告由各设立单位负责整治,补助 1.5元/平方米;经过审批但不符合提升要求的户外广告,由市政部门协调设立单位异地迁建或就地改造,不予补助。
(四)增补修整沿街绿化(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的改造,按照市、区管辖权,整治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政府各自承担。沿街企业、单位所属绿地由其自筹资金整治。
(五)整修道路桥梁(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投资建成的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等,其整治及维护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承担,在年度城建投资计划中安排;其它投资渠道建设和管理的道路、桥梁、人行天桥等,整治及维护所需经费按原投资渠道自筹解决。
(六)城市主干道沿街建筑物点亮工程(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经营性建筑物点亮工程的工程建设和日常维护运行费用按照建筑物权属,由各产权单位自筹解决。
非经营性设施点亮工程的工程建设费用按市、区各半原则分别筹措解决;日常维护运行纳入城市照明系统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城建资金统筹安排。
(七)拆除整治废弃烟囱、水塔、铁塔(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拆除经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筹集,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助;水塔、烟囱拆除经费补助1万元/座,铁塔拆除经费补助0.3万元/座。
(八)建筑屋面“平改坡”改造:按改造部分的建筑物顶层建筑面积,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500元/平方米。(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九)拆墙透绿: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Ⅰ类(绿化宽度8-10米)350元/延米、Ⅱ类(绿化宽度5-6米)260元/延米、Ⅲ类(绿化宽度2-3米)150元/延米;建设内容包含征地拆迁、设计、监理、绿化、铺装、围栏(墙)等。(详见市政办发〔2008〕47号)
(十)小型休闲绿地广场建设: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75元/平方米;建设内容包含征地拆迁、设计、监理、工程施工等。(详见市政办发〔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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