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核奖励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结合起来,按得分比值计发奖金。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取消评奖资格。
第八条 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追回奖金,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专项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彭水自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申报表
( 年度)
申报机构: 时间: 年 月 日
指 标 | 指 标 值 | 奖励标准或比例 | 奖励金额(万元) | 备 注 |
⒈贷款发放额(万元) | | | | |
⒉新增贷款额(万元) | | | | |
⒊重点产业项目建设贷款额(万元) | | | | |
⒋上缴地方财政收入(万元) | | | | |
⒌引进机构(个)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