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09]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稳定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局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及各类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1、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努力保持接收数量与上年度持平。对吸纳人数超过上年度的,按每人2000-4000元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2、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科研专项可吸收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
3、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募1000名社区工作者,公开招收1500名教育和卫生工作人员,公开招聘40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考录公务员400名,向高校毕业生倾斜。选聘600名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官”。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5、鼓励大学生校内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凡创办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6、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规费减免,并在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扶持,其中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其创办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每人2000-4000元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7、建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场地费用补贴等支持。鼓励各开发园区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
8、免费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论证、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并在其创业成功后给予4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市统一组织的创业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并经有关机构评估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给予创业资助和奖励。
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9、举办50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培训1万人次。
10、扩大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规模,将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单位增至1000个,见习实训人数增至6000名,见习期生活费补贴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到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