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保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青岛市2009年度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通告
(青环发〔2009〕12号)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现将2009年度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车辆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市内七区)的车主,可就近选择市内七区任意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站参加排气检测;车辆注册地在五个县级市的车主,请到车辆注册地所在市的检测站参加排气检测。参加排气检测时,请车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各区(市)检测站地址见附件。
二、检测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有双休日检车需求的车主,可登录http://www.qepb.gov.cn进行预约。
三、以下机动车不需参加2009年度排气定期检测:
1、已经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且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车辆;
2、2009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新挂牌)的车辆。
四、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营运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五、对未按时参加排气定期检测的、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分别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请广大车主对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举报投诉。监督电话:82871169。
附件:青岛市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站名称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