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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维护采购单位、供应商等的正当权益,不得对任何供应商有倾向性或歧视性,不得与其他评委私下达成统一,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第五十四条 评审专家发现或知道与采购响应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并实行回避;在评审活动中发现有供应商及其他单位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参与项目技术方案前期论证或招标文件编写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五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会议,无故不得缺席、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禁酒后参加评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等开展评审活动,正确行使评审权利,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采购单位等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五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认真及时地解答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提出的咨询或质疑;应积极配合采购组织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质疑投诉案件。
  第五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包括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五十九条 评审专家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及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范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规范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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