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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供应商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应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以任何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
  第三十条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确认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进行书面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不得私下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按照承诺履约。
  供应商不得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主动积极配合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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